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516号
秦万明:
我院受理原告翟光仁诉被告秦万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光仁起诉: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