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34号
张国锋:
我院受理原告张军华诉被告张国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华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产权代持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确定皖B62C86(发动机LFV2B2A12K5412649)轿车的实际权利人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上述车辆且协助原告办理还款/过户手续(车价18万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