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126号
方正威:
我院受理原告吴四海诉你与王军、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四海起诉:1、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5937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