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52号
郭正平:
我院受理原告何海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海生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借款83544元以及利息暂计62658元,合计146202元(利息暂计算自2016年元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共计4年2个月,83544元*1.5%*50个月=62658元),并请求判决被告依法支付给原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