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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44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2 16:18:3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1449

罗九英:

我院受理原告王长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喜起诉:

1、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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