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49号
罗九英:
我院受理原告王长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喜起诉:
1、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