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48号
胡功才:
我院受理原告郭继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继勇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