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112号
陶瑞平: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2318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1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