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31号
夏永芳、周庆丰: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购房补贴2万元给原告,并自2019年3月27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