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038号
夏田福:
我院受理原告李发康诉被告夏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发康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资金期间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