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853号
黄道荣: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032.7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