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008号
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华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款人民币1750662.02元并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157559.60元。
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