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052号
洪为胜:
我院受理原告徐晓伟诉被告洪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晓伟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