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3480号
吴国新:
我院受理原告何元六诉你与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元六起诉: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万元及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