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741号
谷万云,胡德刚:
我院受理原告荀大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荀大青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暂存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利息为3400元,以后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止; 2、被告胡德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暂合计134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