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33号
芜湖世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阳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诚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诚航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01831.49元及逾期利息4600元,合计106431.49(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4.15%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后续利息按上述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