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571号
吴凤珍: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诉被告卢常泉、吴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起诉: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0万元、利息人民币7497.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并自2019年11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人民币107497.71元;2、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