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722号
陈美靖:
我院受理原告董家月诉被告陈美靖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家月起诉: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伊诺、婚生子陈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位于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北侧百悦城12幢1702室房屋一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