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668号
夏阳: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商砼货款152000元,并以15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