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665号
杨光根:
我院受理原告舒时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时校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1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43650元)。以上合计为73650元。
3、因诉讼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