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95号
马胜:
我院受理原告陶明诉被告马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明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6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