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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95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0 15:35: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95号

马胜:

我院受理原告陶明诉被告马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明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6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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