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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定春、后雷与被告李维翅、后海兵、李百显、许华东生命权案
  发布时间:2019-12-02 14:32:5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后武与四被告许华东、李维翅、后海兵、李百显系朋友关系,夏定春系后武之妻,后雷系后武之子。2016106日中午,许华东因女儿结婚,邀请后武参加喜宴,后武在就餐过程中饮白酒约一斤。用餐结束后,后武独自骑摩托车回家。当天晚上,为补请中午未到人员,许华东在芜湖县湾沚镇阳光新城小区附近的振兴饭店宴请后海兵、李维翅等人;中途后海兵离开时,后武自己到场参加,喝白酒约四两。后因饮酒发生不适,许华东阻止后武继续喝酒,其间并无劝酒、赌酒等强行灌酒行为。宴会结束时,后武电话通知两原告来接其回家,原告夏定春接到电话后表示让后武自己打车回家。后武遂电话联系李百显送其回家。李百显表示次日需跑长途且已经休息,其让后武自己打车回家、打车费由李百显承担,后武不同意。经后武多次电话联系,李百显开车至酒店接后武回家,许华东及李维翅将后武送上车后自行离开。李百显开车至三元邮电局路段处,后武坚持要求下车,李百显表示要将其送回家,后武坚持要将其停放在三元老区先锋车业修理店门口的摩托车骑回家。经李百显劝阻无效,后武独自下车骑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县湾沚镇肖垾路万木林场附近路段处,车辆发生侧翻并向前滑行,造成后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后武一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经检测,受害人后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24 g/ml2015109日,许华东代表所有共饮人支付两原告补偿款10万元。

另查明,受害人后武曾因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执照并被行政拘留15日。

一审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事发当天的晚宴,后海兵在后武到场时即先行离开,并未与后武同桌饮酒,其对后武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李维翅、许华东与后武虽同桌饮酒,但许华东并未邀请后武参加当天晚上的酒宴,后武系主动前来赴宴,两被告也未强制后武过量饮酒,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或赌酒等灌酒行为。宴会结束时许华东与李维翅等人将后武送上接后武回家的车辆后才自行离开,以上两被告均已尽到了共饮人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对后武的死亡结果亦无过错。李百显系在后武的再三要求且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拒绝的情况下接其回家,并未获利,纯属朋友间的帮助行为。李百显本欲送后武到家,但后武坚持要求在中途下车后自己驾车回家。从后武告知李百显其摩托车具体位置并最终在该位置将摩托车骑走的事实可以推定后武下车时具有一定的意识。后武独自驾车是其经李白显劝阻无效后的自主行为,且后武的死亡并非李百显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故李百显对后武的死亡结果也无过错。后武系成年人,且曾因酒后驾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其对醉酒驾车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应有明确的认识,却仍然放纵自己大量饮酒并置他人劝阻于不顾坚持醉酒后驾车回家,应对交通事故引发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事故发生之后,被告许华东作为喜宴的组织者已代表全体共饮人支付给两原告10万元补偿款,现两原告起诉要求各被告另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96103.55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夏定春、后雷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同桌饮酒人之间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饮酒人酒后引发损伤,可否要求共饮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本案:首先,共同饮酒后,喝酒人因酒后驾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致死,同桌饮酒人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宴会主办人将其交由熟人车辆送回,对于死亡引发的损失,共同饮酒人及宴会主办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喝酒人酒后拒绝宴会主办人提供车辆,在要求自己家人接回被拒后,执意要求熟人友情开车接送,并在中途不顾护送人劝阻,极力要求下车、骑车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若能判定喝酒人下车尚具备一定的意识及控制能力,且护送人已履行劝阻义务,则不应苛责护送人的责任,将喝酒人自身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家人应承担的照顾扶助义务转嫁至好意接乘的第三人,喝酒人死亡引发的损失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四、推荐理由

该案经芜湖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形成一致判决,即是对同桌饮酒人相互之间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确认,亦是在尊重民间交往社会习俗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通过对助人者不因助人行为而受责的裁判观念,鼓励积极的人际交往,有利于友好互助的社会氛围的形成。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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