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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共饮,这些法律风险你了解吗?
  发布时间:2019-06-12 17:02: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两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礼宴请饮酒后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2016106日中午,许某因女儿结婚,邀请后参加喜宴,后在就餐过程中饮白酒约一斤,后离席回家。当晚,为补请中午未到人员,许某宴请王某胡某等人;中途后某不邀自来,喝白酒约四两,其间并无劝酒、赌酒等强行灌酒行为。后因后饮酒发生不适,许阻止继续喝酒。宴会结束时,后电话通知妻儿来接其回家,其妻儿均表示让后某自行打车回家。后遂电话联系李送其回家。李表示次日需跑长途且已经休息,其让后自己打车回家、打车费由李承担,后不同意。经后多次电话联系,李开车至酒店接后回家,许胡某将后送上车后自行离开。李开车至三元邮电局路段处,后要求下车,李表示要将其送回家,后坚持要将其停放在该地点的摩托车骑回家。经李劝阻无效,后独自下车骑车行驶至芜湖县湾沚镇肖垾路万木林场附近路段处,车辆发生侧翻并向前滑行,造成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后一人的违法行为所致。经检测,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24 g/ml2015109日,许代表所有共饮人支付后某家属补偿款10万元,王某、胡某、李某帮助筹办葬礼及支付吊唁金。葬礼结束后,后某妻儿作为原告,将王某、胡某、李某、许某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四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103.55。芜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后,喝酒人因酒后驾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后将其交由熟人车辆送回,共同饮酒人及宴会主办人因尽到了共饮人之间互相提醒、照顾的义务而免责;喝酒人酒后拒绝宴会主办人提供车辆,在要求自己妻儿接回被拒后,执意要求熟人友情开车接送,并在中途不顾护送人劝阻,极力要求下车、骑车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若能判定喝酒人下车尚具备一定的意识及控制能力,且护送人已履行劝阻义务,则不应苛责护送人的责任,将喝酒人自身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妻儿应承担的照顾扶助义务转嫁至好意接乘的第三人,喝酒人死亡引发的损失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年来,同桌饮酒人之间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饮酒人酒后引发损伤,可否要求共饮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醉酒人自负其责,因醉酒人深知其身体健康状况及自身酒量,其在醉酒前有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对放任自身饮酒引发的后果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同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共饮人劝其喝酒引发疾病发作,劝酒人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强迫性劝酒,如在饮酒过程中有明确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灌酒、赌酒、言语要挟、纠缠喝酒等行为,劝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共饮人在明知对方醉酒后从事驾车、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未加劝阻的,共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共饮人明知他人醉酒,已处于丧失意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的状态,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共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切记,第一、无论什么场合,无论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不强迫性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适宜喝酒,劝阻对方不要饮酒,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第三、将醉酒者安全送回;第四、针对酒后危险行为,应及时劝阻。 (陶静波)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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