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0年,是标准的90后,独自带着年幼的女儿和老父亲一起生活。由于没有正当职业,只能靠小偷小摸维持生活。本次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在芜湖县湾沚镇、陶辛镇境内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330元。
纵观刘某以往的犯罪过程,其均是以欲购买大批商品为由,借此和被害人商谈,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佯装打电话,趁被害人不便跟随的心理,伺机盗窃。其演技不能说不高,心理素质不能说不强。如果能把这样的能力放在正当的职业,比如销售上,相信刘某会是一个出色员工。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的商家,在商业往来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上当受骗。在营业场所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有条件的要安装监控设施,发现财物受损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敬告那些“梁上君子”,及时收手,为时不晚。在犯罪成本日益增加、科技手段日益提高的今天,你还不收手改行吗?(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