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221民破2号之一
2019年4月8日,本院根据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