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2月,原告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王某虽家境不富裕,但是为了能够结婚,陆续借款凑齐20万元彩礼钱,后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生活差异逐渐显现,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亦不同意返还彩礼。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20万元。被告虽认可上述事实,但是认为原告给付钱财系赠与行为,且双方已共同生活,被告不应当返还。
[审判] 彩礼是为实现结婚目的而支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王某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但考虑到双方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有短暂的同居生活,故对张某返还王某彩礼的数额酌定减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风俗性。
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应当返还,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后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则上不予返还,以下两种情形除外,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虽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原、被告双方。而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未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将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将彩礼接收人列为共同被告。
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彩礼的多少只是一时的风光,以真心换真心才是保持幸福的关键。(曹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