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被告在当庭调解的过程中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审理并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邻村人,原告系待业人员,被告在镇养老院工作,家境贫寒。2018年7月29日,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财产损失及原告腿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入芜湖县医院医治,被告在支付343元医疗费后未再支付费用。经诊断,原告因腿部外伤严重需住院治疗,考虑对方的经济赔偿能力,原告在门诊清创后回本村卫生室治疗。8月24日,原告因右侧小腿挫伤、右侧小腿多处开放性伤口(伴感染)入芜湖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10月11日出院。原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并在双方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014元。
该案在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表面据理力争、得理不让,背后却似乎隐藏着某种情绪,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被告最终诉说了心中的委屈,原来被告在将其送往医院后即再未来看望,即使在其腿部因感染而化脓割肉的时候仍未露面,原告因被告冷漠的态度感到心寒。而后,被告也改变了坚决抵抗的态度,表明了自己内心的纠结,家庭的重负使得她无力处理该起纠纷;而与原告多次电话协商过程中,原告始终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惧怕承担不起高额的赔偿费用。
摸清当事人的想法后,承办法官当即组织调解。一边在安抚原告情绪的同时,客观分析其在本起事故中应自负的损失,也分析了该案因不能和解而可能支出的执行成本;一边在批评被告消极处理事故的态度同时,理性分析了被告家庭因该起事故而需承受的经济压力,以及该案若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对其家庭造成的影响。双方一度因3000元的差距僵持不下,情急之中,原告播放了手机中存储的一段割肉疗伤的视频,承办法官随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最终让步并主动提出额外支付1000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为及时兑现承诺,被告电话求助亲友,让其亲友即时将15500元送来法庭,并递交至原告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