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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5-09-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备注:个人开具困难证明需加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及当地民政部门的公章,外省的个人需办理的手续视情况不同需咨询法院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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