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2013)芜执字第00922-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执行芜湖蓝天建材有限公司、董绍鹏、何世华、张先云、潘继国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绍鹏、何世华、张先云、潘继国位于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江岸明珠18#02号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芜湖市新时代商业街江岸明珠18#02号房屋。(房地权证号:芜弋江区字第2011072234号)。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叁仟零壹拾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3)芜执字第00922-1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通知交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交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徐茂祥
联系电话:0553-8811419
传真电话:0553-8812241
特此公告
2014年8月12日
(院印)